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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美國亞什蘭公司專利及商業秘密案件獲得全面勝利
01-20
近日,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永波律師和孔繁文律師代理的美國亞什蘭公司擁有的“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體的制造方法及其產品” 專利及商業秘密維權案件獲得全面勝利。 造紙工業是一個用水量大、污染嚴重的行業。由于造紙廢水污染物濃度高、治理難度大,各國均將造紙廢水列為主要公害之一。 美國亞什蘭公司為世界500強公司之一的特種化學品公司,客戶遍及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在造紙用特種化學品等諸多領域位居全球首位。亞什蘭公司擁有“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體的制造方法及其產品”的先進技術,在造紙技術中利用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體作為助留助濾劑和絮凝劑,解決了上述問題。亞什蘭公司分別通過商業(技術)秘密和專利權對該技術進行保護。 2009年,亞什蘭公司發現曾擔任其下屬公司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加入北京一家精細化工技術公司,并新組建一家蘇州工業助劑公司,利用亞什蘭公司的技術制造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體與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直接競爭。迅速侵占了北京天使公司的市場份額,給北京天使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 經初步分析,亞什蘭公司認為上述兩家公司涉嫌侵犯了亞什蘭的專利和商業秘密侵權。經過篩選,亞什蘭公司最終選擇委托集
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路易威登”案件全面勝訴
01-04
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永波律師、張亞洲律師依法接受路易威登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簡稱路易威登)的委托就廣州市旭澤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澤皮具)、李中奎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旭澤皮具、李中奎使用有關標識的行為侵犯路易威登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旭澤皮具、李中奎在宣傳時作出的不實陳述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旭澤皮具、李中奎共同賠償路易威登經濟損失200萬元。 2011年12月12日,廣州中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旭澤皮具、李中奎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侵犯了路易威登“”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認定旭澤皮具、李中奎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據此廣州中院判決旭澤皮具、李中奎共同支付路易威登損害賠償金200萬元。
最高院發布意見召開新聞發布會 集佳代理江淮案被作為典型案例推薦
12-26
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兩起典型案例。其中,集佳代理的江淮集團、江淮股份與紅太陽確認不侵犯商標權案因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關聯案件龐大,最終以一攬子全面調解而被最高院作為典型案例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推薦。 在該案中,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景燦律師作為江淮集團、江淮股份的代理人,全程代理了江淮集團和江淮股份在合肥中院、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江淮集團、江淮股份從2005年起在其生產的汽車上使用橢圓形加五叉星標識,并進行大量持續不斷的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該橢圓形加五叉星標識于2005年申請注冊,但未被核準,為未注冊商標。紅太陽公司于2004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4233581號和4425670號商標,2007年被核準注冊在第12類汽車上。2010年紅太陽公司及相關企業開始在媒體上大規模宣傳該注冊商標。2010年3月26日,紅太陽公司向江淮股份發出律師函,敦促其尊重紅太陽公司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其
Lafite(拉菲)案件終審勝訴
11-28
歷時一年多,2011年10月17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針對尚杜? 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簡稱拉菲公司)訴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德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上訴人金鴻德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拉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構成對被上訴人拉菲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至此拉菲公司在華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重要的進展。 拉菲公司訴金鴻德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可以追溯至2010年9月,當時拉菲公司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永波律師、張亞洲律師針對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金鴻德公司)實施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提起訴訟。2011年2月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金鴻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公司網站、宣傳資料上使用“LAFITE FAMILY”及“”標識、在其
集佳代理金蝶公司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勝訴
11-0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商評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為一中院)第825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為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代理被上訴人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金蝶公司)應訴。北京高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商評委做出的第36477號駁回復審決定,判令其重新做出復審決定。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情介紹: 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為商標局)提出“友商網Youshang.com及圖”(簡稱申請商標)商標注冊申請,核定提供的服務為第42類的技術項目研究、研究與開發等,申請號為6313584。第3368578號“商友世界www.13911.com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的申請日為2002年11月14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第3987100號“商友SHANG YOU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的申請日為2004年3月30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核定使用在工業品外觀設計、包裝設計等服
奧普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勝訴
09-28
近日,備受媒體關注“奧普”系列訴訟案件之一,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由集佳代理的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訴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鴻景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文華、林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審結。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令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杭州鴻景裝飾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屬扣板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奧普集成吊頂”、“”標識,停止指導其經銷商在店招、店內裝修裝飾上使用“奧普集成吊頂”、“”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cnaupu.com”域名;判令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奧普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案件審判的亮點: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之一為:凌普公司在金屬扣板產品包裝上、廣告宣傳中、經銷店店招、店內裝修裝飾上使用“奧普”、“奧普集成吊頂”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首先對“集成吊頂”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標保護問題做出了認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頂”并非通用商品類別,從產品特性和市場銷售狀況看,其為室內建筑用頂面裝修裝飾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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