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案例
商標案件
專利案件
著作權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專業人員
新聞動態
集佳論叢
關于我們
集佳介紹
榮譽概覽
聯系我們
中文
EN
>
集佳律師事務所
>集佳論叢
集佳論叢
“網站名稱”是否受法律保護
更新時間:
2007-03-21
近幾年來,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網絡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逐步廣泛和深入,隨之而來的網絡知識產權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產生了很多沒有先例可循的新型案件。在此領域,我國的司法實踐不得不走在了我國立法的前邊,創造性地審理了一大批涉及網絡域名、網絡鏈接、網絡下載MP3音樂、網頁著作權、P2P著作權問題等等的知識產權前沿問題案件。2005年6月份,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充分的調研和專家研討,又成功地審理了兩起涉及網站名稱法律問題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確了網站名稱在法律意義上的屬性,及網站名稱是否可以得到保護及如何保護等問題。這一判決將對司法界理清網站名稱與域名、網絡實名、商標的關系,對社會各界明確“網站名稱”權利屬性及保護模式起到極其深遠的影響和指導作用。下面以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涉及“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案件為例,簡要說明有關網站名稱的司法保護問題。 一、案情簡介 在涉及“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案件中: 原告陽光綠洲旅行社訴稱,其于2003年8月經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準設立“北京旅游網”網站,取得“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權,即原告對“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享
試論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之法律問題
更新時間:
2006-11-20
【案情摘要】 原告:圣象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被告:柯諾地板(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鄧桂斌 2005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向原告發送律師函,并召開新聞發布會,聲稱:被告是第3401199號“EO”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膠合板、半成品木材”),包括原告在內的地板銷售企業在宣傳資料上等使用“E0”(字母和數字的組合)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警告立即停止銷售,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被告柯諾公司與其經銷商鄧桂斌共同向原告在長沙市的各經銷商發送律師函。原告各地經銷商,在收到此律師函后,因擔心侵權,已將地板紛紛撤柜,等待確認是否有權繼續銷售,進而使得原告的商品大量積壓。被告柯諾公司發送上述律師函的行為,使得原告權利和經營處于不穩定狀態。 原告認為,“E0(字母和數字的組合)”為國家標準規定的甲醛釋放限量級別標志。根據《商標法》等相關規定,原告使用“E0”(字母和數字的組合)屬于正當使用技術標志、而非商標侵權。因此,被告柯諾公司發送律師函的行為,是濫用權利的非法行為。被告鄧桂斌是被告柯諾公司在長沙市的經銷商,兩被告共同向原告在長沙市的各經銷商發送律師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更新時間:
2006-03-28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太空板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天基建筑板業責任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31日,原告北京太空板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空板業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發泡水泥復合板的生產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2004年12月29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權,專利號為02159997.1。2005年,原告以被告北京天基建筑板業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基建筑公司”)、北京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基永泰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專利方法,制造并銷售與通過原告涉案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新產品相同的產品,構成了對原告涉案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侵權,遂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涉案專利不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另外,被告所實施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專利方法。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本案原告涉案專利的專利侵權。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根據建筑行業領域的慣例以及被告提交的反駁證據表明,涉案專利所指的發泡水泥復合板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
最前
上一頁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福宝app下载_福宝app官网_福宝app视频_福宝app软件_福宝app导航